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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廠商建議暨主席裁示事項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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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廠商施工人員受訓請予以補助,廢管處理單價偏低應予提高,另廠商座談會建請隨時舉辦並建立網站,將建議案處理情形及進度上網供廠商查詢。
主席裁示:
水處可於外部網站設置專區供廠商查詢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廠商施工人員受訓之補助將研析其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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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約規定「...其訓練費用由乙方負擔。」承商應將該項訓練費用納入成本考量,目前無相關預算費用可供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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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管處理單價相較93年度已調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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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處今(94)年告示牌內容多次要求修正及單一處接合管斷水施工時,均應考量廠商作業成本另行計價;除廠商座談會上提建議案外,是否可另採書面方式提案。
主席裁示:
施工告示牌製作及修正係配合政策辦理,其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勞工安全衛生費中,不宜另行計價。有關單一處接合管斷水單價提高部分,請供水科研議其合理性,另書面建議案,請廠商於會後,送交供水科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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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接合管斷水施工單價於96年標案將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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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座談會與會廠商無書面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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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處檢測接合管位置精確度偏低,且不明管斷水後導致用戶無水時,通知客服中心支援水車供水,客服中心表示須單位主管核准,方可派水車支援供水。
主席裁示:
接合管檢測位置不正確,本處均依契約規定罰處檢測廠商,管線施工承商施作部分依規定計價。對於斷水施工導致用戶無水,本處將檢討授權監工請求水車支援相關事宜。 |
客服中心辦理緊急送水係依據緊急送水作業流程辦理,94年12月23日以後
授權監工通知即可派車送水,不須單位主管核准。 |
4 |
工程施工有關技術性工作項目應提高工資,給水小管應整併且建議埋設深度提昇為50cm。
主席裁示:
多條給水小管應整合成較大口徑之單管再以丁字管銜接至表位方式施作,埋設深度及提高技術性工資乙節,因事涉相關主管機關權責及市議會通過單價,水處將專案研商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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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工作項目之工資係參考議會審定單價,依其作業項目從寬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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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設深度目前係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道路挖掘行政契約辦理,在人行道下之挖掘不得少於50公分、在巷道下之挖掘不得少於70公分及在快、慢車道下之挖掘不得少於12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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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零星案件銑刨加舖單價應提高,不應比照市府議定單價。
主席裁示:
95年單價已有調整,實施評估後可再檢討。 |
有關零星案件銑刨加舖單價已予調高,與議會審定單價相較約調高4倍,依現行單價實施評估後可再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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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廠商所使用的CLSM皆向養工處核准之廠商購買,水處不應有所質疑再行抽驗。另建議施工材料可堆置於工區附近圍籬內勿須每日運離,交通維持計畫製作集中由水處
委外辦理發包並請協調延後收工時間及提高柏油、卡車及油料單價。
主席裁示:
施工廠商應有自我品質檢驗的責任,本處對CLSM材料有疑問時,廠商均須配合檢驗,品質有問題時水處將向養工處反映。交維計畫製作水處總隊曾辦理委外招標惟流標,建議可由水管商公會服務會員集中辦理,提高單價因事涉市府統一規定,請本處政風單位協助反映,而延後收工時間及材料堆置問題本處將再與養工處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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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定點堆置材料乙節,經與北市養工處協調如下:
(1)申請定點堆置材料主要需考慮交通因素,可於交維計畫中,提出堆放地點相關說明送相關單位審查;惟仍應考量市民觀感及交通影響審慎處理。
(2)衛工處圍籬堆放材料係以個案工程辦理,採租用停車位、借人行道或學校空地等方式,惟仍需各項安全設施、警示裝置等相關措施,且應善盡管理責任,並須維持與里長及市民之協調溝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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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延後收工時間乙節,經與北市養工處協調如下:
(1)由於施工時間係由交通單位交通督導會報(必要時提送道安會報)審查,若該單位同意延長施工時間,養工處將依核准時間核發路證。
(2)管網改善工程,可於提報交維計畫送交通督導會報時,依施工地點區域特性(市、郊區)、道路等級(主、次要道路或巷道)及可能影響交通時間等因素提出說明,以爭取延長施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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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是否酌予提高因事涉市府統一規定,本處政風室將循政風體系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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