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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應備證件 |
項 目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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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用戶給水申請書。 |
| 2. |
建築管理機關出具之同意接水證明(建物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者須繳驗)。 |
| 3. |
表後用水設備檢驗合格紀錄表。 |
| 4. |
內線圖面。 |
| 5. |
通過他人土地同意書檢驗合格紀錄表(管線埋設需經過私有土地者)。 |
| 6. |
水管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證(由水管商代辦者須繳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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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
一般及網路預約方式:
小件10天,中件12天,
大件20天 |
| 專案:個案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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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給水股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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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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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申辦 |
|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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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網路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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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
本處接水申請須知(doc)
| 本處接水申請須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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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免費供應用戶給水申請書(doc)。
| 免費供應用戶給水申請書(pdf)。 |
| 2. |
申請接水之建物位於臺北市,得以電腦查詢建物資料替代,免附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申請接水之建物位於臺北縣,目前尚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須檢附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供查驗。 |
| 3. |
提附建築管理機關出具之同意接水證明,以暫時用水方式辦理。 |
| 4. |
網路、郵寄、傳真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臨櫃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
| 5. |
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 |
| 6. |
處理期限含括例假日。 |
※
1.
2.
3.
4.
5.
|
用戶須知:
新建房屋憑建造執照,申請工程用水,完工後則憑使用執照辦理接水。
裝設工程費與應辦事項等以郵寄通知,未收到通知單請向服務單上所列之承辦人員查詢。
申請人繳費時,在繳費期間如遇單價調整自通知日起超過10日者應辦理變更設計重新計價。
表後用水設備已僱工裝置者,完工後應報請竣工檢驗,經檢驗合格始准接水,未經許可而私自接水者依竊水處理。
工程用水保證金,俟工程完工辦妥拆除工程用水手續後,無息領回,倘有積欠水費或違章罰鍰等情事,本處得由工程保證金內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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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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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復水申請書。 |
| 2. |
水費單據或申請人提供水號或地址。 |
| |
|
|
|
處理期限
|
| 一般及網路預約方式:一天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 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辦理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傳真、電話、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 本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 |
|
| ※ |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 |
1.
2
3.
4.
|
聯絡電話務必詳填,以便通知應繳費用及相關事項。
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先繳付應繳各費,繳費方式可選擇至指定營業分處劃撥或電匯辦理。選擇以「銀行電匯」或「郵政劃撥」方式繳費用戶,請先來電轄區或各營業分處,查詢應繳各費(包括欠費、復水費及臨時計費),如數電匯或劃撥,並將收據於當日傳真至轄區分處始完成申請手續。中止用水戶因無積欠水費,復水費亦可併下期水費計收。
申請復水,請於3日內完成應繳費用,轄區分處將於繳費完成後次1工作日內復水,惟復水時如表位不全或給水管線老舊阻塞致無法供水,請用戶改善後再行復水。
申請復水至分處派員赴現場開水期間,請務必關緊水龍頭以防漏水。
用戶受停水處分未滿2年者,應於復水時追收停水期間2分之1基本費,停水逾2年未復用者,本處註銷其水籍,復水時應按新設規定辦理。 |
|
|
|
| 1. |
過戶申請書。 |
| 2. |
水費單據
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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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一般用戶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營業用戶請攜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
|
處理期限
|
一、一般申請方式:一小時
二、網路申請方式:一天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 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辦理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傳真、電話、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 本處營業章程第八條 |
|
| 1. |
免費供應
過戶申請書(doc)。
| 免費供應
過戶申請書(pdf)。 |
| 2. |
前後用戶會同蓋章申請,如無法會同,得由後用戶單獨申請,但應承擔前用戶一切應負義務,後用戶不願承擔時,得依新設規定辦理,前用戶如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本處得取消後用戶之過戶。 |
| 3. |
網路申辦須使用電子簽章,營業用戶請使用MOEACA(工商憑證),一般用戶請使用MOICA(自然人憑證)。 |
| 4. |
電話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須查驗相關應備證件;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營業用戶蓋妥公司大小章並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般用戶請附身分證明文件)。 |
| 5. |
建設公司申請新建物整批過戶時,應加附住戶簽章同意資料。 |
| 6. |
用戶過戶線上申請。 |
|
|
|
| 1. |
中止用水申請書 |
| 2. |
水費單據或申請人提供水號或地址。 |
| 3.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
|
處理期限
|
一、一般申請方式:一小時
二、網路預約方式:一天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辦理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傳真、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 本處營業章程第二十八條 |
|
| |
|
※
1.
2.
3.
4.
5. |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
聯絡電話務必詳填,以便通知應繳費用及相關事項。
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及結清水費,繳費方式可選擇至指定營業分處辦理,請於3日內完成繳費。
本處受理中止用水後如可歸責用戶原因,無法完成拆表將發文通知用戶中止用水無效,已收取臨時計費可抵繳下期水費。
申請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水費單並繳清欠費,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日後有糾紛時,本處得取消中止用水申請。
通知完成繳費後1週內,完成現場拆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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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軍眷水費優待申請書 |
| 2. |
現役軍人家屬:
請攜帶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軍眷補給證)正本、印章、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
| 3. |
軍人遺族:
請攜帶卹亡給與令(或遺眷身分證)正本、印章、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
| 4. |
傷殘除役軍人家屬:
請攜帶卹傷給與令正本、印章、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
| 5. |
支領軍人生活補助費或退休俸家屬:
請攜帶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補給證(軍眷補給證)正本、印章、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
|
|
處理期限
|
一、一般申請方式:一小時
二、網路預約方式:一天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申辦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 本處軍眷水費優待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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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免費供應
軍眷水費優待申請書(doc)。
| 免費供應
軍眷水費優待申請書(pdf)。 |
| 2. |
軍眷用水優待對象分左列四種,請就優待對象,攜帶所需證件到本處客服中心及營業分處辦理或檢附回郵信封及相關證件正本,郵寄辦理。 |
| 3. |
設籍臺北市軍眷水費優待申請人,得以電腦查詢戶籍資料替代,免附戶口名簿正本;設籍臺北縣軍眷水費優待申請人,目前尚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須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供查驗。 |
| 4. |
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正本。 |
5.
※
1.
2.
3.
4.
|
軍眷水費優待線上申請。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
聯絡電話務必詳填,以便通知應繳驗證件及相關事項。
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正本,請於3日內,依軍眷用水優待對象,攜帶所需證件至指定營業分處臨櫃辦理,或檢附回郵信封及相關證件正本,郵寄申辦。
應繳驗證件審核無訛完成申辦手續,自下期水費起,在每月用水度數30度以內部分,按本處水價5折計收,逾30度部分不予優待。
申請軍眷水費優待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拒絕或取消優待付費:
(1)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2)居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3)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者。
(4)拒絕本處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5)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6)不遵守本處營業章程致本處營業遭受損害者。
(7)有竊水行為者。 |
| 5. |
現役軍人家屬申請用水優待應依「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五條規定繳驗現役軍眷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前項申請用水優待付費每戶以一處為原則,惟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兩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得分別申請優待,倘其父母又籍設兩處者,應擇一處優待。」(依國防部97年10月31日國力規劃字第0970004131號書函辦理)。 |
|
|
|
| 一 |
新建物: |
| 1. |
用戶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
| 2. |
建物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 |
| 3. |
建築副本圖。 |
| 4. |
建造執照影本。 |
| 二 |
舊有建物: |
| 1. |
用戶 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變更)設計圖審查 申請表。 |
| 2. |
建物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 |
| 3. |
檢附合格水管承裝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證(驗畢發還)。 |
| 4. |
接水證明。 |
| |
|
| |
|
|
|
處理期限
|
|
新建物:
•小件14天 (含審查作業及清圖作業):為口徑40毫米以下且45戶以內者
|
|
•大件20天(含審查作業及清圖作業):為口徑50毫米以上或46戶至100戶以內者
|
|
特別件 專案簽辦:為口徑100毫米以上或101戶以上者及供水計畫書
舊有建物申請當天掛表:
•小件5天
•中件6天
•大件10天
•特別件:專案簽辦 |
|
承辦單位
|
新建物:
技術科
電話:8733-5705
傳真:8733-5944
舊有建物: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給水股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 |
|
法規依據
|
| 本處營業章程第十二條 |
|
|
|
|
| 1. |
退款申請書 |
| 2. |
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 3. |
繳費收據 |
|
|
處理期限
|
| 一小時 |
|
承辦單位
|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區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 |
|
申請方式
|
| 書面申請 |
|
法規依據
|
| 本處營業章程第七、三十二條 |
|
|
|
|
| 1. |
申請書 |
| 2. |
法拍屋:法院開立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
| 3. |
房屋買賣契約、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 |
|
|
處理期限
|
| 一小時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 |
|
申請方式
|
| 書面申請 |
|
法規依據
|
| 本處營業章程第八條 |
|
|
|
|
|
|
處理期限
|
| 一小時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辦理 |
|
申請方式
|
| 書面申請 |
|
法規依據
|
| 本處營業章程第十七條 |
|
|
|
|
| 1. |
代繳水費委託書 |
| 2. |
印鑑章、代繳銀行或郵局帳號 |
|
|
處理期限
|
| 一小時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 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 |
|
申請方式
|
| 書面申請 |
|
法規依據
|
| 代辦業務 |
|
|
|
|
| 1. |
用戶需先至往來銀行申請網路銀行使用密碼,且設有非約定戶轉帳功能才可繳交水費。 |
| 2. |
連結至往來銀行之網路銀行網頁後,點選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進行轉帳手續。 |
| 3. |
輸入轉入銀行代號:013
輸入轉入帳戶:水單所列網路銀行或ATM虛擬帳戶
輸入金額:水單所列應繳金額 |
| 4. |
確認轉帳後,俟出現轉帳成功之畫面或訊息,即可完成繳交水費手續。 |
| 5. |
用戶可於轉帳成功約十分鐘後,至本處網站輸入水號查詢是否已銷帳 。 |
|
|
處理期限
|
| 一天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資訊室
電話:8733-5747 |
|
申請方式
|
| 網路辦理 |
|
法規依據
|
| 代辦業務 |
|
|
|
|
1.水費繳納證明申請書
2.水費單據或提供水或地址
3.一般用戶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營業用戶請攜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
|
處理期限
|
| 1. |
一般申請方式:一小時 |
| 2. |
網路預約方式:一天 |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申辦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傳真、電話、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 |
|
1.
2.
3.
4. |
免費供應水費繳納證明申請書(doc)。
| 免費供應水費繳納證明申請書(pdf)。
| 免費供應授權書(doc)
| 免費供應授權書(pdf)
非本人申請水費繳納證明,除繳驗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尚須填具授權書,檢附授權人身分證影本,並由授權人簽名或蓋章。
若用戶一次申辦多戶(張)水費繳納證明者,處理時限得酌予延長:
一、一般案件一小時。
二、大宗申請案件:
| (1) |
30件以內處理時限一天。 |
| (2) |
超過30件處理時限專案簽辦。 |
|
|
5.
|
電話、網路申辦屬預約 (填報)申請,申請人須臨櫃查驗相關證件及取件;網路申辦自然人可選擇使用電子簽章。 |
| 6. |
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營業用戶蓋妥公司大小章並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般用戶請附身分證明文件),如不克臨櫃領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
| 7. |
用戶水費繳納證明線上申請
1.聯絡電話務必詳填,以便通知應繳證件及相關事項。 2.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可選擇至指定營業分處辦理,請於3日內完成驗證暨取件手續。
3.非本人申請水費繳納證明,除繳驗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尚須填具授權書,檢附授權人身分證影本,並由授權人簽名或蓋章。
4.若您所申請為3年前之資料, 請於申請日1週後,至指定營業分處驗證暨取件。 |
|
|
|
|
|
處理期限
|
| 一小時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申辦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傳真、電話、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 |
|
| 1. |
用戶自報度數線上申請 |
| ※ |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
一般用戶本處定期(2個月)派人到府抄表1次,惟恐用戶因事無法配合抄表困擾,亦提供網路上網自報度數功能,用戶可在本處抄表員到府抄表當日或前、後1天期限內,上網輸入水號、表號即可完成。
至於出現「非自報度數期限」,係因為您輸入時間不在抄表期間內所致,為確保水費計費正確,有關網路自報度數時間皆按此3天內辦理,如造成您的不便,尚請見諒。
|
|
|
|
|
|
處理期限
|
| 一小時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申辦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傳真、電話、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 |
|
|
|
|
|
|
處理期限
|
| 一小時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櫃檯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申辦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到場辦理、郵寄、傳真、電話、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 |
|
|
|
|
| 1. |
變更總表分攤方式申請書。
|
| 2. |
檢具變更總表分攤方式證明文件(以下三擇一):
(1)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同時具備a.b.二項或c項
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含出席名單)
b.
住戶規約(含住戶名冊)
c.
所有住戶同意證明
(2) 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須同時具備以下a、b、c三項
a.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住戶規約
(3) 集合社區(數管理委員會)者:
須同時具備以下a、b、c三項
a.各區之管理委員會成立資格證明文件
b.各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各區之住戶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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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
| 一般及網路申請方式:10天 |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抄表股
電話、傳真:
詳如附表 |
|
受理方式
|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申辦 |
|
申請方式
|
| 親自、委託或到場辦理、郵寄、傳真、網路申辦 |
|
法規依據
|
本處營業章程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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